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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探討 | 再生資源稅務問題能否借鑒物流行業無車承運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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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8-15 15:42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代開票公司”的起源

其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代開票公司”的概念不是憑空出現的,它早已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模式,只不過隱藏在“地下”多年,也就是“有實無名”罷了。

起因是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原料來源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從眾多的消費者、流動商販、個體戶手中購買再生資源,這種回收方式約占國內回收的85%,由于個體回收商在回收過程中由于個體工商稅務手續無法建立,無法開具正式票據,回收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二是從產廢企業購買再生資源,但產廢企業銷售再生資源時往往不按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回收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因此,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向下游加工企業銷售再生資源時,只能按照銷售額全額繳納13%的增值稅,加上地方附加稅,稅負遠高于其他行業。2013年營改增,要求增值稅抵扣鏈環環相扣,但是再生資源行業的小個體戶拿不到進項稅,如果繳納13%的增值稅,那就必死無疑,根本交不起。

所以順理成章的形成了“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代開票公司”,與當地稅務機關聯網聯控,為合作用廢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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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代開票公司”的開票邏輯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代開票公司”客戶主要以用廢企業為主,由于地方上財稅返還優勢。他們可以為客戶提供低價的增值稅發票,平臺自己一般平進平出,或者從中賺取少量差價。

由于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特征,稅收征收地散布在全國各地,所以一些地方為了吸納稅源,當地政府財政拿出一部分補貼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代開票公司”。形成特定的地方特色,如天津、江西等地。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代開票公司”還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式進行稅務籌劃,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代開票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方式以設立分公司進行,通過分公司的設立,將業務轉移至分公司承擔,享受當地地方留存部分的獎勵。

增值稅:返還地方留存部分的(地方留存50%)50%-90%;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代開票公司”的開票邏輯是先定廢品物價和讓利的稅點。

計算如下,假設支付廢品物價為100元,給客戶讓利5個的稅點,就可以反推出客戶支出的含稅廢品物價。

含稅廢品物價=100元+100*(13%-5%)元(從13%的稅率降低5%的稅率)=108元。

那么實際增值稅票面上的稅金就為12.42元,

再用含稅廢品物價-稅金=票面含稅廢品物價=95.58元。

而平臺端,合計支出=廢品物價+稅金-稅返=100+12.42-5.589(地方留存增值稅返還90%)=106.831元,

比客戶支出的108元,低1.169元。平臺在讓利5個點的基礎上,依然可以保持微薄利潤。

物流行業無車承運人模式

那么什么是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呢?且看文件的規定: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看到這,是不是有些疑惑,沒有運輸工具,還能做承運人,這不就是貨運代理嗎?其實這個新業務與貨運代理還是有區別的,分析如下:

根據36號文件的規定,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運輸工具所有人(或承租人/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以及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說白了,貨代業務就類似中介或居間業務,本身不屬于主業務當事人,相當于負責辦理各種手續。

而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在該業務中,參與者以承運人的身份作為主業務當事人的。

以下用圖來說明兩者的區別:

假設兩業務的參與者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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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業務中,代理人甲提供的服務屬于貨運代理服務,屬于物流輔助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6%;而承運人B提供的服務屬于交通運輸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11%。

在上面業務中,承運人甲其實是“空手套白狼”,本身自己沒有運輸工具,卻與托運人A簽訂運輸合同,甲將運輸發票開給A;然后甲又找到有運輸工具的B,以甲的名義讓B來完成運輸服務,B再將運輸發票開給甲。在該業務中,甲給A提供交通運輸服務,B給甲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都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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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無論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還是管道運輸,如果出現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則該業務不屬于貨運代理服務,而應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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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無車承運人能得以試點?

(1)由于交通部對于無車承運人管理的規范化,推動貨運物流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發展,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試點企業、科研單位、行業協會協同努力,得以實現互聯網+大數據+稅務”實現平臺遠程監管和聯網開票。

(2)資金流水匹配,作為無車承運人必須有資金往來賬目,這也是無車承運人的核心所在。

再生資源稅務問題是否可以借鑒物流行業無車承運人模式呢?

隨著汽車衡無人值守系統的發展、互聯網的滲透、銀聯等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如果能有再生資源主管部門(可笑的是現在主管部門算是哪門那戶也是未知的)的頂層設計參與進來,協同行業協會、地方主管部門,是否可以通過“互聯網+大數據+稅務”實現平臺遠程監管和聯網開票。實現快速檢索,用廢企業磅單號關聯到物流單號-打包站出庫單單號,實現關聯對照,資金流水匹配,可控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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