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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誠信意向金收取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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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3-09-06 00:00
  • 第一條 為體現相關交易雙方的誠信和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使雙方安全交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交易服務中心實行誠信意向金制度。誠信意向金存入交易服務中心的專用賬戶中,由交易服務中心代為保管。誠信意向金作為入駐企業訂立合同一種擔保,性質上屬于訂約定金,主要用于防止入駐企業在競價成功后、中標后或議價成功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或拒絕簽訂相關交易合同、中標文件。

    投標人或競買人在投標或競買時,交易服務中心將對相應的誠信意向金進行凍結,限制投標人或競買人予以使用。

    第三條 誠信意向金的具體繳付金額由交易服務中心根據入駐企業的信用程度、交易歷史進行設置。就每筆交易或投標,入駐企業均需支付相應的誠信意向金。該筆交易完成時,賣方或入駐企業均不可要求就誠信意向金進行直接結算,交易服務中心視不同的情況決定是否將誠信意向金予以解凍。

    誠信意向金的計算公式為:誠信意向金=單價*數量*基礎百分比*(1-誠信比例)

    例:10/公斤*100公斤*10%*1-0.3

    第四條 誠信意向金在入駐企業違約導致對應合約未能完全履行時,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交易服務中心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合同法》中關于定金的規定對誠信意向金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法可由交易服務中心與入駐企業另行約定。

    第五條 誠信意向金必須存入服務中心指定專用賬戶專屬專用,交易服務中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或借用此筆費用。

    第六條 所有交易稅費(代繳關稅、增值稅、特別稅收等)原則上不在誠信意向金中代繳范圍之內。

    第七條 凡違反相關誠信意向金制度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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