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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大廳管理制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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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3-12-19 10:23

  1.交易大廳是集中交易的場所,出入交易大廳的人員為:經中心登記批準的入駐企業交易代表、中心管理人員、中心特許人員。

  2.入駐企業交易代表是受入駐企業委派并代表入駐企業在交易大廳接受本入駐企業的交易指令進行交易的人員,其在交易大廳與交易有關的行為由入駐企業負責,交易人員須遵守本中心相關行為規范。

  3.每個交易席位限1名入駐企業交易代表進場,特殊情況應當經中心批準。

  4.入駐企業交易代表可以在每個交易日工作時間內進出交易大廳。

  5.入駐企業交易代表應當穿著指定的專用交易服裝出入交易大廳。

  6.入駐企業交易代表應當愛護交易大廳內的各種設施,嚴格按照中心有關交易大廳計算機設備管理規定操作,損壞者要照價賠償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7.入駐企業交易代表攜帶交易設備進出交易大廳應當經中心批準。

  8.入駐企業交易代表應當服從中心場務管理人員的管理。

  9.入駐企業交易代表應當將中心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時送交或傳達所在入駐企業。

  10. 入駐企業應當妥善管理交易密碼。因交易密碼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入駐企業承擔。

  11. 入駐企業交易代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帶與交易工作無關人員進出。

(二)攜帶器械、各種食品進入交易大廳;

(三)行為舉止不文明,損害、破壞交易設施,影響交易大廳內的衛生環境;

(四)在交易大廳內未按要求著裝;

(五)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統;

(六)在交易期間隨意走動、互竄交易席位、大聲喧嘩、發表蠱惑性言論或者通過惡意串通、聯手買賣進行交易甚或是惡意報價、打鬧、玩游戲機等影響交易秩序;

(七)影響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中心管理人員的正常工作;

(八)借用、盜用其他入駐企業的電話或交易終端;

(九)未經許可在交易大廳拍照、錄像;

(十)其他影響中心聲譽、交易大廳內正常秩序的行為。

  12.對違反前款交易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采取其它相關措施。

                                                                            2011年11月

文章分類: 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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