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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內銷加工貿易邊角廢料公開交易有關事宜的公告(滬關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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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4-09-23 19:43

上海海關關于內銷加工貿易邊角廢料

公開交易有關事宜的公告

滬關公告2014年第19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1號,以下簡稱“211號令”),現將開展內銷加工貿易邊角廢料公開交易監管模式中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內銷加工貿易邊角廢料公開交易,是指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內銷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外內銷邊角料、副產品按照規定需要以殘留價值征稅的受災保稅貨物(以下簡稱“邊角廢料標的物”)時,可以通過第三方交易服務機構進行公開交易、并以公開交易價格向海關進行申報的一種模式。

第三方交易服務機構,包括經國家注冊認證的拍賣機構和交易平臺等。

公開交易的方式,包括競價、競標和公開招標等方式。

公開交易價格,是指第三方交易服務機構對參與交易的邊角廢料標的物履行合法有效的公開交易程序,競買人按照規定獲得邊角廢料標的物的價格,且經海關審核符合211號令關于內銷價格的定義。

二、企業以公開交易價格辦理邊角廢料標的物內銷手續的,除按現行規定向主管海關提交辦理內銷所需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三方交易服務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在同一第三方交易服務機構首次交易時提交);

(二)第三方交易服務機構出具的注明邊角廢料標的物商品名稱、海關編碼、規格型號、成交價格、成交數量、委托人、成交競買人等信息的“交易鑒證聯系單”或者其他成交證明文件;

(三)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業應當在第三方交易服務機構出具“交易鑒證聯系單”或者其他成交證明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海關辦理邊角廢料標的物的內銷征稅手續,且不得超過手冊有效期或者賬冊核銷周期。符合集中辦理內銷征稅手續條件的企業,按其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海關以企業的公開交易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四、企業在辦理涉及邊角廢料標的物的手冊或者賬冊核銷申報時,主管海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內銷銷售發票(包括增值稅發票、普通發票等)。

五、企業的邊角廢料標的物在第三方交易服務機構經2次或者2次以上公開交易未成交的,第三方交易服務機構出具的未成交證明文件,海關可以視同為企業無法內銷證明。

六、不適用本公告規定的內銷加工貿易邊角廢料公開交易的,海關仍按照211號令有關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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