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詳情
廢舊物質回收企業存在稅務困境的思考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21-04-12 10:59 隨著稅收政策的變化,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陷入了增值稅困境,而在政策更迭的同時,稅務機關利用金三系統的大數據,對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庫存、資產資本等信息進行識別,加強了對廢舊物資行業的稽查,各地稅務機關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虛開案件頻發。不難預測,對于廢舊物資行業的稅收管控將會成為稅務機關未來幾年的工作重點之一。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應當對以往及現有經營模式進行梳理,規范業務經營流程,發現和預防潛在問題,同時對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積極應對,從而盡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思考導入 從該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映射出整個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經營模式(散戶---回收企業---生產企業)。之前國家基于對資源回收再利用的政策導向曾給予過這個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自2000年取消了增值稅先征后返優惠,2008年進一步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后,廢舊物資回收這一行便陷入了面臨向生產企業銷售必須開增值稅專票但同時缺少進項票而承擔較大增值稅稅負、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難以取得的雙重困境。而且在2017年起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加強了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稽查力度,各地稅務機關針對廢舊物質回收企業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在廢舊物質回收企業虛開案件違法犯罪頻發。 二、回收企業回收廢舊物資的主要渠道存在的開票困境現實分析 廢舊物質回收企業傳統的經營模式為散戶—回收企業—生產企業,也就是說回收企業從眾多個人散戶手中收購廢舊物資,然由于個人散戶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通過稅務機關代開。一方面,個人申請稅務局代開存在稅負負擔分配問題,一般而言個人將廢品銷售給回收企業是不含稅價格,如果要求個人提供稅務局代開的發票那么個人自然要在原有的回收價格上把增值稅稅款加上甚至產生的個人所得稅也給回收企業強加上;另一方面,回收企業所設置的回收站可能面臨的是千家萬戶零散金額金額,如果回收企業強行要每家每戶向稅務局申請代開發票,那么肯定花費成千上萬群眾及稅務工作人員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普通老百姓及稅務機關的沉默成本是巨大的,得不償失。還有一方面因素在于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出于行政執法風險的考慮,不愿為個人散戶代開發票。導致回收企業在稅務處理上陷入兩難困境,既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款,亦不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為了維持企業經營,回收企業不得不鋌而走險地通過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增值稅或購買普通發票用于列支成本或者通過填制會計憑證增加成本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國家稅收政策更迭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稅務的影響和思考 2008年《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取消了原財稅【2001】78號《關于廢舊物資回收業務有關增值稅贈策的通知》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財稅【2008】157號文件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由此可見,回收企業欲通過使用自開自抵的“收購發票”、批準印制收購憑證、企業私自印制收購憑證來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均存在巨大的稅務不合規的法律風險,將導致企業面臨納稅調整、加收稅款滯納金及被罰款的風險,更為嚴重甚至違法犯罪的境地。回收企業目前面臨是開展收購回收業務不僅取不到任何進項稅額專用發票,而且企業所得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憑證也無法取得,然而回收企業在開展銷售業務時,需就其銷售額全額繳納增值稅。此種情勢下,我們認為相關的財稅部門應該盡快制定符合廢舊物質行業現實情況的稅收政策,否則企業在巨大的稅收壓力的情況下要么鋌而走險購買發票用于抵扣,那么離開這個行業,當回收企業逐漸離開行業勢必會導致國家再生資源的浪費,與當前國家政策所倡導的資源保護、資源節約、能源節約相悖。 四、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存在的共性的稅務風險 目前,回收企業存在取得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不合法合規,“掛靠”、找第三方“代開”專用發票用于作為進項稅額用于抵扣不規范暴露出明顯和潛在的稅務違法甚至犯罪的刑事風險。而國家稅收征管的技術和手段不斷完善,尤其“金稅三期”、“大數據分析”應用到稅收征收管理中,任何企業及企業家都面臨只要違法就無處遁形,對于回收企業而言,虛開發票、不當使用扣除憑證等都將成為引發企業涉稅風險的“導火線”。 (一)不得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稅務風險巨大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二條可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均為稅前扣除憑證,“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間接明確了“發票不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從《管理辦法》第八條可知,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可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管理辦法》第九、十、十一條針對不同對象開具何種憑證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進行了系統梳理。發票自不用說,一些內部憑證、外部憑證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情況也得以明確。廢舊物資回收業務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由上表可知,正常情況下,回收企業從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投售人處收購貨物,應當取得發票(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扣除憑證;回收企業從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手中收購貨物,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收購憑證及內部憑證均可作為扣除依據。回收企業大量的“亂用”、“濫用”內部憑證可作為企業稅前扣除的政策,以維持企業的經營,使用此類憑證極可能導致無法進行稅前扣除,回收企業面臨極大的納稅調整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及被處以0.5倍至5倍罰款的稅務風險。 (二)地方稅收優惠政策不穩定,企業救濟難度大 針對回收企業取得發票難、增值稅稅金無法抵扣的問題,部分地方政府或園區給予該類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即有些地方政府規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所得稅、增值稅稅收返還的優惠政策,并且與企業簽訂協議或合同。但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因此,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等作出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權限,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上位法相抵觸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些地方政府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沒有上位法依據或者與上位法相抵觸而不具備法律效力。對于回收企業而言,一旦地方政府不按照返稅協議的約定履行,停止給企業稅收返還,由于其適用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自始無效,則回收企業的財產權利很難得到救濟。 (三)散戶“掛靠”企業代開發票潛藏巨大虛開刑事風險 基于廢舊物資回收體量大且貨物來源分散,大多數回收企業為節約運輸成本,貨物由個人散戶直接運送至下游生產企業,通過在《供貨單》、《過磅單》上標明“供貨單位為某某回收企業”的方式證明回收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而回收企業并不參與空間上的貨物流轉。資金上,在個人散戶送貨時,通常由回收企業的員工即時結算,生產企業根據一段時間內的貨物總量與回收企業結算。回收企業需要向生產企業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稅金抵扣,而回收企業由于無法取得合規發票用于自己增值稅進項抵扣,只能以收購支付憑證等作為記賬憑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以“掛靠第三方企業開票”方式就其收購業務取得增值稅發票,此種掛靠開票方式,辦案機關大都會以票貨分離或資金回流追究被掛靠公司、回收企業虛開發票的刑事責任。 小結: 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扣除憑證不合規濫用、掛靠開票的問題,與其行業經營特點及國家的稅收政策密切相關。解決此問題,既需要國家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也需要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從內外兩個方面加強管理和應對,回收企業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通過改變商業模式、改進交易模式、優化交易鏈條、優化產業結構、完備交易材料等內容,加強內部風險防控,從實質上爭取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降低納稅調整的風險。 報名留言 報名留言 副標題 報名留言看樣項目名稱 * 企業名稱 * 聯系人 * 手機 * 電子郵件地址(無的,填 1@1.cn) * 其他 驗證碼 * 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