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詳情

危險廢棄物轉移流程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21-01-25 10:47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通常所說的危險廢物的轉移是指產生單位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經營單位處理的過程。危匯網了解到《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也就是說,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只能將其危險廢物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理。
我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類, 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活動。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一定要合法合規,危匯網上有相關的運輸單位和路線的信息,去對比一下。若承運企業、車輛、人員不具備相應危險貨物專業運輸資質,應立即向當地環保和交通部門報告。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1999年6月22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有效監督,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聯單實施監督管理。
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聯單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和設有地區行政公署的行政區域,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前款規定的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以下統一簡稱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
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六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核實驗收簽字后,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余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七條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將危險廢物安全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第三聯、第四聯、第五聯隨轉移的危險廢物交付危險廢物接受單位。
第八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核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
接受單位應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產生單位,聯單第一聯由產生單位自留存檔,聯單第二聯副聯由產生單位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單位將聯單第三聯交付運輸單位存檔;將聯單第四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五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二日內報送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危險廢物接受單位驗收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向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產生單位。
第十條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第十一條 省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檢查聯單運行的情況,也可以委托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聯單運行的情況。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如實匯報情況。
第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單位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單位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產生單位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單位填寫的運輸單位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并簽字。經后一運輸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的復印件由前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經接受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由最后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二)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印制。
聯單共分五聯,顏色分別為:第一聯,白色;第二聯,紅色;第三聯,黃色;第四聯,藍色;第五聯,綠色。
聯單編號由十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位、第二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省轄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五位、第六位數字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其余四位數字由發放空白聯單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流水號依次編制。聯單由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其編號第三位、第四位數字為零。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司法部網站)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快推進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運行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19]193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推廣應用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國家信息系統),加快推進國家信息系統聯網運行工作,提升固體廢物信息化監管能力和水平。危匯網整理分析出在2019年10月31日前,實現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與管理計劃中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和利用處置等數據,以及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核準經營危險廢物類別、核準經營規模和實際利用處置量等數據的相互匹配校核。2020年1月1日起,原則上停止運行紙質危廢轉移聯單。
電子聯單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1、轉移聯單的填寫需一車一單,一類一單(《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環辦土壤函[2017]1986號))通過以后,可以一產廢單位一車多類一單)。
2、山西省內,煤焦油執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程序,其他危險廢物均執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和紙質聯單并行。
3、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需要網上申報,審核通過后填寫紙質聯單信息。
4、電子聯單也需要打印,與跨省轉移填寫的紙質聯單一起整理,建檔備查。

5、網上申報正常,無漏報,實際轉移總量須與網上申報轉移總量一致。

6、企業需將近五年內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保存齊全,數據與申報登記等材料數據一致。


報名留言

報名留言

副標題

報名留言
看樣項目名稱
*
企業名稱
*
聯系人
*
手機
*
電子郵件地址(無的,填 1@1.cn)
*
其他
驗證碼
 換一張
*
提交
首頁                  產品介紹                  業務公告                  新聞中心
021-37605588 (0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