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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十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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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9-16 10:32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對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大意義。

  亮點一:應對疫情加強醫療廢物監管根據疫情防控要求,新《固廢法》增加了對醫療廢物的監管要求。

  一是加強名錄管理。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

  二是明確監管職責。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三是突出主體責任。第九十條第三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四是完善應急保障機制。第九十一條規定,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第九十五條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廢的應急處置。

  亮點二: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2020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的收官之年,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改革精神,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新《固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逐步基本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亮點三: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新《固廢法》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是在第一章《總則》的第六條中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并明確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二是在第四章《專章》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制,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推動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程體系建設,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三是在第四十六條中明確將農村生活垃圾納入管理范圍,實現城鄉生活垃圾統一管理。在法治推動下,將會進一步加快垃圾分類進程,引導社會公眾從源頭對垃圾進行分揀,增強垃圾的資源價值和經濟價值,從而減少垃圾總量和垃圾處理成本,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亮點四:限制過度包裝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新《固廢法》針對過度包裝問題,在第六十八條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二是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三是強調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四是要求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五是規定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新《固廢法》針對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污染治理問題,在第六十九條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要求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按照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三是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新《固廢法》第七十條還要求,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場所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亮點五:推進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新《固廢法》加大推進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分類處理制度,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二是明確國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要求政府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三是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相關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備案。明確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五是規定建筑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和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的處罰等內容。

  亮點六:完善危險廢物監管制度新《固廢法》回應社會公眾的關切,對危險廢物監管制度進行了完善。

  一是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同時,在第七十八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二是動態調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并且應當動態調整。

  三是強化危廢處置設施建設。第七十六條規定,省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危廢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廢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廢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并強調,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四是規范危險廢物貯存。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廢;貯存危廢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是危廢跨省轉移管理。第八十二條規定,轉移危廢應填寫、運行危廢電子轉移聯單;跨省轉移危廢的,應向危廢移出地省級政府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

  此外,新《固廢法》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更名為“危險廢物許可證”,刪去了“經營”二字,以淡化生態環境部門行業管理色彩。新《固廢法》還在第七十三條對強化實驗室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進行了規定。

  亮點七:取消固廢防治設施驗收許可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新要求,取消了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實施的行政許可,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新《固廢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亮點八:明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為進一步推動法治引導,新《固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國家鼓勵產品的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亮點九: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新《固廢法》專門增設“保障措施”一章,作為第七章,系統規定強制保險、資金安排、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綠色采購等保障措施。從用地、設施場所建設、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從業人員培訓和指導、產業專業化和規模化發展、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政府資金安排、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社會力量參與、稅收優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亮點十:實施最嚴格法律責任新《固廢法》在法律責任這一章,從過去共21條,增加到現在共23條,增加了處罰種類,提高了罰款額度,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

  例如,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將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以及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最高都可罰到五百萬元,這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中,是最高額度的處罰。除此之外,還在第二十七條明確授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在第二十八條明確了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第三十一條明確了有獎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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