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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廢法》下,固體廢物如何計征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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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9-09 09:52
(以下簡稱《固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廢法》明確進一步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強化產生者責任制度。
說到《固廢法》,大家是否聯想到環保稅法呢?今天,申稅小微就帶大家了解一下排放固體廢物應如何計征環境保護稅。
納稅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計稅依據
根據《環保稅法》第七條和第十一條,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
用公式表達應為: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
相關的理解如下:

一是該公式中的固體廢物的數量均是“當期”的概念。

二是為了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環保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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