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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行業“稅負畸高”從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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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12-04 09:12

廣州市寶源廢品回收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德體最近很鬧心,公司附近搬來了一家從事廢品回收的“小作坊”,每天固定到點就開門營業,搶了她不少貨源。如果是正規營業,雙方各憑本事競爭也就算了,讓黃德體郁悶的是,對方明明是無證經營,占了稅負的便宜,可偏偏自己拿它沒辦法。

長期以來,我國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呈現分散且不規范的特點,行業內存在眾多小、散、亂的流動商販和非正規企業。由于個體工商稅務手續無法建立,這些商販和非正規企業不開具正式票據,就可以較高價格從產廢者手中收購再生資源。非正規回收企業“無票價”和正規回收企業“帶票價”,兩種價格體系直接導致正規回收企業生存空間受到擠壓,引發“劣企驅逐良企”的現象。

黃德體從事再生資源行業近20年,對行業的種種問題可謂“門兒清”,也沒少和這些非正規企業或者以家庭為主的“小作坊”打交道,但每次都碰得一鼻子灰。“不光貨源受到影響,由于行業上游無法或者不按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回收企業無法抵扣進項稅,更直接導致下游加工企業‘稅負畸高’,不少企業經營難以為繼。”她說。

多年來,政府有關部門也關注到再生資源行業存在的問題,也出臺了一些政策,但效果始終有限。“怎么企業經營越正規,競爭力越弱,生存空間越小呢?”很多業內人士都有和黃德體一樣的疑惑,他們想知道,再生資源行業“稅負畸高”的困境該從何化解?

再生資源困境待解

目前,我國的再生資源回收主要涉及四種經營主體和四個流通環節:首先,拾荒者或居民、企業將撿拾或自產的廢舊物資,銷售給社區個體回收者;其次,社區個體回收者進行整理粗分后,銷售給有運輸存儲能力的固定回收站或流動回收車;再次,回收站或流動回收車將分類后的廢舊物資,集中運輸至集散市場或分揀中心,進行分選、打包、除雜等物理加工;最后,規模性回收企業向各地分揀中心和市場進行分購統銷,銷售給用廢企業。

在這種經營模式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出現了“下游集中正規,上游分散混亂”的鮮明特點。智稅生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徐超說,行業上游以拾荒者或社區個體回收者為主,讓這部分人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別說正常為下游企業開具發票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曾探索解決過這個難題。2001年,兩部門通過《關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再生資源,可按照普通發票上注明金額按10%抵扣進項稅。

這項政策延續了7年,后因種種原因最終取消了。再生資源行業自此面臨巨大的調整與挑戰。其中,從散戶手中收回再生資源的回收企業處境危急,一方面散戶不愿意去稅局代開專票,即便代開,征收率僅為3%;另一方面生產企業向其收購時,堅決要求回收企業開具當時稅率為17%的增值稅發票,如此,回收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空前沉重。

實踐中,稅務合規意愿較強的企業,為了避免出現稅務風險,選擇放棄抵扣進項稅額,直接按照銷項稅額全額繳納增值稅。但與此同時,在經營業績壓力和利益驅動等因素的引導下,也有部分大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作出了不同選擇。

部分真實發生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業務的企業,為了取得發票以抵扣進項稅額,往往虛構或虛增物流成本、銷售費用、人工成本等其他成本費用。更有甚者,有些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通過部分或者全部偽造與其他同業企業的交易,支付資金,獲得發票,并通過對方將資金套取出來,支付給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指定的個人,完成“資金回籠”,再由這些個人賬戶向上游主體支付相應的收購款。

上述交易過程中,可能涉及一層或多層的再生資源虛假交易,實現逐層開票,最終套取資金的主體,往往是一個具備財政獎勵優惠條件的公司。全國范圍內屢次出現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增值稅發票虛開案件,有一些基本模式和動機就是這種情況。

在利益驅動下,一些用廢企業也參與到灰色鏈條中,直接將最終產品銷售給不需要增值稅發票的個人和企業。這種情形下,用廢企業就不必向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索取增值稅發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也就沒有向上游獲取增值稅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壓力。如此一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整個循環,將不需要合法票據,僅憑物流和資金流就可以實現自我循環。

業內人士透露,這類灰色業務在行業整體交易額中占比幾乎50%,且不在各部門官方統計數據內,對國民經濟運行秩序、市場供求機制、市場價格機制和稅收秩序造成嚴重干擾,也給合規經營的企業帶來了極大沖擊。

破題關鍵仍在頂層設計的優化

合規經營“稅負畸高”,設法規避又有極大的涉稅風險,如何破題成了業內人士探討的焦點。

此前,市場上曾有過一些嘗試:再生資源收購人員在社會上收購再生資源,直接運送到購貨方(生產廠家),再生資源經營單位根據上述雙方實際發生的業務,向再生資源收購人員開具再生資源收購憑證,在財務上作購進處理,同時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將購貨方支付的購貨款以現金方式轉付給再生資源收購人員。

這種行為被稅務總局所認可。2002年,在《關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中,稅務總局明確,“鑒于此種經營方式是由目前再生資源行業的經營特點決定的,且再生資源經營單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確實收取了同等金額的貨款,并確有同等數量的貨物銷售,因此,再生資源經營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違背有關稅收規定,不應定性為虛開。”

由此,“對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解決問題的關鍵是能夠‘自證’交易真實性。”北京大賬房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EO闞振芳建議,回收企業在開展業務時,應當通過改進交易模式、優化交易鏈條、完備交易材料等方法,加強內部風險防控,如實、準確、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等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材料,通過相關憑證的佐證,從實質層面爭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積極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向其提供完整材料以證明其業務真實發生,以及成本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據了解,目前,北京、天津、安徽、山東等地已經開始了這方面的探索。許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及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正在利用信息化手段,一方面加強業務全流程的證據搜集,痕跡化管理稅務風險,證實交易真實性;另一方面幫助完善增值稅發票抵扣鏈條,避免虛開發票風險。

內蒙古同方冠聯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就設計了一套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合規納稅的方法。他們在包頭市東河區建立39個再生資源中轉站,每個中轉站招募一名個體戶成為合作者,由中轉站對接分揀中心,個體戶收來的物資以真實交易的形式轉賣給分揀中心。這樣一來,每一個中轉站都是一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發票問題解決了,個人所得稅的扣繳問題也規范了。“同方冠聯的這種操作模式已經開始推進,實現了廢舊物資收購成本的準確核算,以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準確計算。”負責人李永亮說。

然而,業內對于這種手段也存在許多爭議,關鍵就在自證交易的繁瑣以及巨大的工作量上。因此,有專家建議,可否從再生資源的源頭開始整治,將再生資源回收分為民用再生資源和工業再生資源,然后分別予以規范。

所謂民用再生資源是指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的產生的可回收利用廢舊物資,包括廢紙、廢塑料瓶、廢舊家電等。工業再生資源指以工廠企業為主體所產生的回收利用廢舊物資,包括為廢鋼、廢有色金屬等工業廢棄物。理論上來說民用回收物資必須要用收購發票來解決,工業回收物資在工廠企業的銷售過程中就應該是帶票銷售的,所以不存在收購憑證的問題。

另外,“既然行業上游增值稅發票難以取得,能否設計出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在再生資源行業的某些品類以固定稅率征收稅費?”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固廢及再生資源中心副總經理王軍告訴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這些年,業內提出了多套解決方案,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瑕疵,“無論哪套方案,我們就是希望政府能有一個頂層設計,多渠道征求業內人的建議和意見,盡早解決這個問題。”

而在目前的條件下,華稅律師事務所相關負責人建議,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可以選擇依附于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為其專門回收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中的資源,由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承擔增值稅稅負;或者利用其他稅收政策,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申請稅局代開專票,這樣都有利于減輕稅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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