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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法》修訂,資源循環利用行業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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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8-09 10:45

近期,中國合成樹脂協會塑料循環利用分會針對全國人大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行業內征求意見。

8月3日,塑料循環利用分會匯總了行業內專家、企業的專業建議遞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現將塑料循環利用行業匯總的意見簡要整理如下:

關于正確處理資源回收利用、焚燒、填埋三者的關系

《草案》 第三條提到: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對于“充分合理的利用”,國家沒有明確的指標,而且數據統計方法不明確,建議國家應制定明確的回收率、利用率目標及計算方法。

此外,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與混合垃圾的處理兩個行業的待遇差距過大,主要表現在再生資源回收設施得不到規劃保護、政府財政、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投入到混合垃圾末端處置,導致了大量本來可以分類收集利用的可回收物被當作混合垃圾處理,混合垃圾處理設施越來越不堪重負。

建議:應該平等對待再生資源和混合垃圾處理行業,將再生資源回收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規劃,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合理的回收再生政策,對符合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和資源化企業,提高其退稅比例。

關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推廣與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12月25日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中提出: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內在要求,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制造業轉型升級具有積極意義。

在《草案》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只體現在第五十五條“國家建立電器電子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鼓勵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建立回收體系,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建議:將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加入總則,在第五條中補充一款:

“完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激勵生產者通過產品設計、商業模式創新等途徑實現產品全生命周期廢物減量和提高資源效率的目標。由行業主管部門針對產品特點,制定相應的產品回收和循環利用目標,由生產者組成的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實現回收和循環利用目標的具體實施方案,并監督行業企業參與實施,結果向公眾發布。”

同時,部分企業建議在其他條款中加入”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例如農藥包裝物、產品和包裝物等。

“再生產品”的定義不明確,再生材料標準嚴重缺失

《草案》中第七條、第五十八條分別提到“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應當優先采購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目前再生料和再生產品沒有明確定義,標準比較散亂,不成體系,也缺乏統一管理。其后果是產品質量得不到有效控制,社會認知往往將再生產品和“假冒偽劣”聯系在一起,甚至在進口再生塑料的過程中,再生塑料與固體廢物沒有明確的區分標準,嚴重制約了行業的進步和發展。

建議第七條、第五十八條修改為“使用含再生材料的產品”,在第二十條中補充“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可回收物生產再生料和再生產品標準。”

有關“一次性塑料包裝物”管理存在爭議

《草案》中的五十七條、五十九條、八十三條分別涉及了對于“一次性塑料包裝物“的管理、引導、回收及處罰的相關政策。

由于國家目前沒有公開的“強制回收目錄”,對于一次性塑料包裝物的全流程追溯體系,生產者、流通者、消費者到底由誰承擔哪些責任?

目前匯總的意見:國家建立回收難、環境影響大、使用范圍廣的一次性塑料包裝(塑料袋、煙頭、軟包裝、快遞包裝、外賣餐盒等)全流程追溯體系,使生產者、流通者、消費者共同承擔一次性塑料包裝的環境責任。對于生產列入強制回收目錄里產品的企業而未采取回收措施的,應處以一定罰則。

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中的可再生利用物缺乏流向監管

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再生資源,如何充分利用這些資源并得到有效的監管,在《草案》中并沒有體現,因此建議補充如下條款:

第三十一條補充:將可再生利用固體廢物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或滿足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再生利用企業負責做好工業固廢料的分類處理,達到保護環境循環利用的目的。

第四十四條補充:生活垃圾分類出來的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或滿足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再生利用企業負責做好分類處理,達到保護環境循環利用的目的。

固廢跨省轉移應豁免可再生資源

《草案》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如按此條規定,廢塑料的收集、再加工利用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廢塑料必須向相關省市單位進行備案,這與第三條規定的“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相悖,也不利于國內廢塑料的回收利用。因此建議增加:固廢跨省轉移豁免可再生資源的跨省轉移的備案手續。

關于固體廢物進口、出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這一條和目前海關法要求不相符,目前海關對于固體廢物的進口實行目錄管理。

建議在本條當中,可以增加進口固體廢物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進口固體廢物目錄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的罰款。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所規定的處罰責任和目前海關實施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存在矛盾的,前海關所有執行的罰款幅度和《草案》中的罰款額度有很大差異。

此外,隨著國內固體廢物總量不斷增加,未來極有可能將國內固體廢物運輸到國外進行加工處理,為避免不同國家因利用處置成本剪刀差引發的非法出口問題,建議根據國際公約增加固體廢物出口管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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