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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產業園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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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6-12 12:48

經過近兩年的實施,《上海市產業園區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設施管理辦法(試行)》(滬環保防〔2016355號)已于2018111日到期。經研究,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對該試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并印發了《上海市產業園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1951日起施行。依據《應用規定》,本市將繼續開展對產業園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的管理。主要情況如下:

一、背景介紹

隨著危險廢物管理的不斷深入,大量的小微企業由于危險廢物產生量小、種類雜、管理力量薄弱,難以委托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安全處置,既造成了環境隱患,也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為規范小微企業的危險廢物管理,落實產業園區的主體責任,《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睘榇?,市生態環境局(原市環保局)制定了上海市產業園區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設施管理辦法(試行),推進在產業園區內建設運營管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場所。兩年試行以來,市生態環境局已備案了七個產業園區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平臺的運營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鑒于該試行規定已于2018年11月1日到期,經研究,市生態環境局對該試行規定進行了修訂(主要修改了辦法名稱,補充了變更備案的程序),并印發《上海市產業園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十七條,分別就目的和依據、基本要求、管理職責、收集范圍、規模及類別、備案程序及運營管理要求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F將主要內容具體說明如下:

1.目的和依據:為解決本市產業園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的收集難問題,防范環境風險,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2.基本要求:《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平臺的責任主體、市區職責分工及監管要求。按照“以產業園區為主體、按需實施、風險可控、責任明確、監管有力”的原則,產業園區是建設、申報和管理產業園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以下簡稱“危廢收集平臺”)的責任主體,應根據園區產業規劃和企業需求設立危廢收集平臺,并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備案申請。經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后,產業園區應按照環保有關要求規范管理運營危廢收集平臺,并符合消防、安全等部門的管理要求。

3.收集范圍、規模及類別。危廢收集平臺可以收集產業園區范圍內小微企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和廢鉛酸蓄電池等社會源危險廢物,其中產廢企業的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原則上不超過10噸。危廢收集平臺應根據收集范圍內小微企業危廢收集需求和自身貯存條件,合理確定危險廢物收集規模及類別,原則上至少具備一個月以上危廢收集量的貯存能力。嚴禁收集貯存反應性危險廢物、廢棄劇毒化學品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他不宜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

4、備案程序和監管要求:明確產業園區向市生態環境局的備案材料要求、備案程序、變更備案程序等要求,明確了備案后收集平臺的運營管理要求,制定了年度報告及審核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5、應急預案備案:要求產業園區應在危廢收集平臺投入運營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向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備案,并抄送所在區生態環境部門。產業園區應根據有關要求落實環境應急預案,落實好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準備。產業園區每年應開展應急演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回顧性評估,并及時修訂。

6、規范服務及收費:要求產業園區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對產廢企業的服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公開,不得拒簽和拒收小微企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不得強制要求小微企業購買其他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委托非法中介從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收集等相關經營活動。

            7. 關于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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