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煤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要點
以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為更加科學有效做好2019年煤炭去產能工作,促進煤炭產業結構優化和轉型升級,推動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工作要點。
一、鞏固煤炭去產能成果。建立完善煤炭去產能工作臺賬,系統總結推廣去產能工作經驗和典型案例。全面開展鞏固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成果專項督查抽查,對2016-2018年去產能煤礦實施“回頭看”,堅決防止已經退出的產能死灰復燃,確保財政和審計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整改到位。鞏固治理違規建設煤礦成果,進一步規范生產建設秩序。全面轉入結構性去產能、系統性優產能新階段,進一步提高職工安置和資產債務處置質量,加快推進企業改革重組和行業結構調整、布局優化、轉型升級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加快出清“僵尸企業”。將長期停工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僵尸企業”,作為去產能工作重點,加快實施整體退出、關停出清、破產清算,加快形成市場決定要素配置的機制,釋放錯配資源。對于已喪失清償能力、但有一定發展潛力和重組價值的“僵尸企業”,加快實施破產重整、兼并重組、債務重組。
三、加快退出落后和不安全的煤礦。在統籌考慮煤炭供應、企業轉產轉型等因素的同時,對開采深度超千米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或沖擊地壓煤礦組織開展安全論證,對煤與瓦斯突出等高風險煤礦開展“體檢”式重點監察,并根據論證和體檢報告分類處置。對具備災害防治能力的嚴格控制開采強度,在現有條件下難以有效治理的納入2019年去產能范圍。堅持先立后破原則,結合煤炭供需形勢和資源運力情況,有序分類處置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下同)煤礦,嚴格安全、環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執法關閉一批、實施產能置換退出一批、通過改造升級提升一批,逐礦制定分類處置方案,明確完成時限。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礦:晉陜蒙寧等4個地區30萬噸/年以下、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11個地區15萬噸/年以下(不含15萬噸/年)、其他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30萬噸/年以下“僵尸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屬于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且符合資源、環保、安全、技術、能耗等標準的煤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時保留或推遲退出。
四、加快退出達不到環保和質量要求的煤礦。屬于開采范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且礦業權設置在前的30萬噸/年以下煤礦,要做到應去盡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發﹝2016﹞7號文件規定,對其他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3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盡快制定具體處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導有序退出。
五、嚴格新建改擴建煤礦準入。停止核準以下煤礦:山西、內蒙古、陜西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寧夏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60萬噸/年的煤礦,其他地區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新建開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礦,新建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礦;新建產能高于50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新建產能高于800萬噸/年的高瓦斯煤礦和沖擊地壓煤礦。
六、加快發展壯大新動能。針對煤炭供需和產業布局新情況、新特點,按照規劃一批、核準一批、開工一批、投產一批的思路,在大型煤炭基地抓緊謀劃布局和加快建設一批優質產能煤礦;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項目各類報建手續的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間,研究并聯辦理、容缺受理、綠色通道等支持政策,支持地方探索煤礦開工報建審批事項聯合審批,推動已承擔產能置換任務、具備安全條件的優質產能項目,加快核準、加快開工、加快投產,持續擴大優質增量供給,促進煤炭行業新舊發展動能轉換。到2020年,120萬噸/年及以上大型煤礦產量占82%以上。按照發改運行﹝2017﹞763號、1448號等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條件的優質產能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申請核增產能的煤礦要限期辦理完善4環評、用地等相關手續,依法依規釋放產能。
七、統籌做好去產能和保供應等工作。有關省(區、市)要結合資源供給和煤炭運輸通道建設投運等情況,在確保煤炭供應和社會穩定的基礎上,統籌制定去產能實施方案,合理把握去產能力度和節奏。列入去產能任務的關閉退出煤礦,應及時公示,倒排關閉進度,確保11月底前關閉退出,并嚴格按標準履行驗收程序,關閉退出后按規定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年度去產能目標任務有調整的,應及時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保供難度大的地區要制定完善可操作、可落實的煤炭保供方案,去產能任務安排要充分考慮地區煤炭供應實際和接續資源運力落實情況,通過與主要產煤省區和大型煤炭企業簽訂合作備忘錄、電煤供需合同、開展產能協作、建立生產基地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贏、長期穩定的供需合作關系。主要產煤省區要加快釋放優質產能,組織做好均衡生產,不得集中停產,避免影響煤炭穩定供應。
八、深入推進煤炭清潔開發。協同推動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加強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嚴格限制高硫高灰煤項目開發,依法依規引導已核準的項目暫緩建設、正在建設的項目壓縮規模、已投產的項目核減產能。嚴格禁止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劃布局新的煤礦項目,在煤礦設計、建設等環節嚴格執行環保標準,切實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九、深入推進煤炭清潔生產。建立清潔生產評價體系,完善財稅激勵和產能置換政策,鼓勵因地制宜推廣充填開采、保水開采、5煤與瓦斯共采等綠色開采技術。推進采煤沉陷區治理和露天煤礦土地復墾,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區、關閉退出煤礦工業場地發展風電、光伏、現代農業等產業。到2020年,土地復墾率達到60%左右,煤矸石綜合利用率75%左右,礦井水利用率80%左右。
十、深入推進煤炭清潔運輸。加快北煤南運通道建設,支持蒙冀、蘭渝、瓦日鐵路配套專用線、聯絡線、裝卸站、堆場等集疏運系統建設,進一步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鐵路能力。加強車輛調配和運輸組織,保障重點區域電煤運輸需求。進一步優化煤炭運輸結構,推進“公轉鐵、公轉水”,加快推動具備條件的重點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進一步減少公路運輸量,增加鐵路運輸量。積極推進集運站、儲煤場環保改造,進一步提高煤炭清潔儲運能力。
十一、深入推進煤炭清潔利用。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研究通過市場化手段,推動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增加清潔能源發電,加快清潔能源輸送通道建設,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利用,有效減少火電出力,降低電煤消耗。加大原煤入選比例,到2020年,原煤入選率不低于75%。健全商品煤質量管理體系,完善商品煤標準和煤炭清潔利用標準,加強散煤綜合治理,抓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嚴控劣質煤進口和使用,進一步提高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和轉化水平。實施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改造,加強燃煤鍋爐排放監管,到2020年,重點區域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
十二、持續推動煤電聯營和兼并重組。落實《關于深入推進煤6電聯營促進產業升級的補充通知》(發改能源﹝2018﹞1322號)相關政策措施,鼓勵煤炭企業建設坑口電廠、發電企業建設煤礦,特別鼓勵煤炭和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煤電一體化項目,以及煤炭和發電企業相互參股、換股等多種方式發展煤電聯營。按照《關于進一步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轉型升級的意見》(發改運行﹝2017﹞2118號)要求,推動大型煤炭企業強強聯合,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兼并重組中小型企業,進一步提高安全、環保、能耗、工藝等辦礦標準和生產水平。
十三、持續提升產業鏈水平。引導煤炭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先進適用裝備,建設安全高效智能環保的大型現代化煤礦,不斷提升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進一步優化開拓布局,簡化生產系統,降低生產能耗,全面提升煤礦技術水平、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培育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推進煤炭與新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協同發展,形成新增長點。
十四、持續優化開發布局。以大型煤炭基地為重點,統籌資源稟賦、開發強度、市場區位、環境容量、輸送通道等因素,優化煤炭產業布局,引導煤炭生產加快向資源條件好、競爭能力強、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地區和企業集中,逐步降低生態環境脆弱、水資源短缺、開采條件復雜地區開發強度。適應開發布局變化,加強跨區域產運需協調,努力實現煤炭供需動態平衡。
十五、切實保障安全生產。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加強對長期停產停工礦井的安全監管,嚴防未經驗收擅自復工復產;7切實加強“一通三防”工作,強化沖擊地壓防治,嚴格限制開采深度,嚴格控制開采強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加快解決采掘失調問題,嚴防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超層越界和非正規開采,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六、加強誠信體系建設。研究歸集安全生產、產能置換落實、中長期合同履行、守法誠信經營等誠信記錄,發布煤炭企業“黑名單”,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完善項目核準審批、產能核定、運力調整、價格監管和信用約束等方面的激勵和約束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地區和企業進行通報約談。
十七、完善中長期合同制度。進一步提高中長期合同簽訂比例,鼓勵支持更多簽訂2年及以上量價齊全的中長期合同。鼓勵產運需三方不斷創新銜接方式,多簽直購直銷合同和有運力保障的三方合同。規范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行為,加強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監管,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業,在有關優惠政策上給予傾斜;對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業,進行通報約談,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十八、完善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制度。堅持煤炭產能置換長效機制,強化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等市場化手段,繼續執行發改能源﹝2016﹞1602號、發改辦能源﹝2018﹞151號文件,適時完善產能置換政策。定期發布全國煤礦產能公告,夯實產能置換工作基礎。加強煤炭產能置換指標供需銜接,搭建全國性信息發布和交易服務8平臺。建立煤炭產能置換方案統一歸集和公示平臺,嚴防產能置換指標弄虛作假。嚴格落實產能置換方案,開展產能置換方案落實情況專項抽查,督促去產能煤礦按規定時間退出或核減產能,確保指標交易收入優先用于去產能職工安置。
十九、完善煤炭庫存和儲備制度。認真落實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進一步提高社會存煤和電廠存煤能力,保障煤炭穩定供應。煤炭調入省(區、市)要加快建設一批儲煤基地,加快落實一批可調節庫存,增強應急調控能力,抑制煤炭價格異常波動。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研究建立能夠適應調控需求的調峰產能和應急儲備產能體系。
2019年煤電化解過剩產能工作要點
以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為鞏固化解煤電過剩產能工作成果,穩妥有序推進煤電規劃建設,促進地方脫貧攻堅,助力藍天保衛戰、北方地區清潔供暖,提升煤電清潔高效、高質量發展水平,制定本工作要點。
一、2019年目標任務
淘汰關停不達標的落后煤電機組(含燃煤自備機組,下同)。依法依規清理整頓違規建設煤電項目。發布實施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有序推動項目核準建設,嚴控煤電新增產能規模,按需合理安排應急備用電源和應急調峰儲備電源。
統籌推進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西部地區具備條件的機組2020年完成改造工作。
二、淘汰關停落后煤電機組
落實《關于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淘汰煤電落后產能促進煤電行業優化升級的意見》(發改能源〔2019〕43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區落后煤電機組2019年度煤電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明確目標任務并組織實施。列入2019年度煤電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的機組,除地方政府明確作為應急備用電源的機組外,應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需至少拆除鍋爐、汽輪機、發電機、輸煤棧橋、冷卻塔、煙囪中的任兩項。
三、清理整頓違規建設項目
嚴格落實《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發改能源〔2017〕1404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電力項目開工建設秩序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98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繼續做好違規建設煤電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
對未核先建、違規核準、批建不符、開工手續不全等違規煤電項目,要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依規停工并予以處罰。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中心站要停止其質量監督注冊和階段性監督檢查工作,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不得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予并網。
結合分省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等級,電力、熱力供需形勢,項目建設實際情況等,研究適時按需分類將取齊(補齊)手續的停建、緩建項目移出《關于印發2017年分省煤電停建和緩建項目名單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727號)確定的2017年停建、緩建項目名單。
四、發布實施年度風險預警
發布2022年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按照適度有序的原則,分類指導各地省內自用煤電項目(含燃煤自備機組,下同)的核準、建設工作。
(一)裝機充裕度指標為紅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暫緩核準、暫緩新開工建設省內自用煤電項目,按需合理安排在建煤電項目的建設時序。(二)裝機充裕度指標為綠色的地區,優先利用清潔能源發電和外送電源項目,采取省間電力互濟、電量短時互補以及加強需求側管理等措施后仍無法滿足需求的,要落實國土、環保、水利等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并征求相應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意見,按需有序核準、開工建設省內自用煤電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核準、優先開工建設扶貧項目、民生熱電、煤電聯營、必要的電網支撐以及園區配套項目。
(三)裝機充裕度指標為綠色、資源約束指標為紅色的地區,在落實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需進一步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等相關文件要求,嚴格控制新核準、新開工建設煤電項目規模。對于裝機充裕度為綠色的地區,確需核準、開工建設省內自用煤電項目的,要遵循有序適度原則,合理安排時序,避免集中核準、集中開工;密切跟蹤電力(供需)形勢變化,合理控制建設節奏,防范出現新的煤電產能過剩。對于落實上述要求不力的,依法依規約談問責相關省份能源主管部門和企業。
五、嚴控各地新增煤電產能
強化煤電項目的總量控制,加強規劃指導約束作用,所有煤電項目都要納入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電力建設規劃(含燃煤自備機組)。嚴控各地煤電新增產能。裝機充裕度為紅色和橙色的地區,原則上不新安排省內自用煤電項目投產,確有需要的,有序適度安排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裝機充裕度為綠色的地區,也要優先利用清潔能源發電和外送電源項目,并采取省間電力互濟、電量短時互補,加強需求側管理,充分發揮應急備用電源、應急調峰儲備電源作用等措施,減少對新投產煤電裝機的需求。確實無法滿足需求的,按需適度安排煤電投產規模。
為更好發揮市場作用,在積極穩妥化解煤電過剩的同時,探索研究清潔能源發電與煤電協調健康發展的機制,推動北方地區清潔取暖,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指導有關省份在煤電投產規模內,優先安排扶貧項目、民生熱電、煤電聯營、必要的電網支撐以及園區配套項目投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有效發揮作用的煤電應急調峰儲備機組。
(一)對未列為2019年投產、應急備用電源、應急調峰儲備5電源但實際并網發電的項目,約談和問責相應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2020年不再安排煤電投產規模。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不得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對其他項目,工程進度明顯加快,存在提前投產特別是有可能提前至2019年投產的,相應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引導項目單位,采取措施合理控制建設工期。
六、按需推進煤電應急工作
在積極穩妥化解煤電過剩產能的同時,為妥善應對高峰時段電力缺口,進一步提高電力、熱力應急保障能力,切實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熱力的可靠供應,根據《煤電應急備用電源管理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18〕419號)、《關于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管理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18〕1323號)等相關文件要求,指導督促各地區落實文件要求,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合理安排煤電應急備用電源和應急調峰儲備電源,并做好相關工作。認定為煤電應急備用電源的機組,納入該地區年度煤電淘汰關停產能完成任務,并同時享受煤電淘汰關停產能最多不超過5年發電權等政策,不再享受等容量替代支持政策。列為應急調峰儲備電源的機組,參照執行標桿電價;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安排納入本地區下一年度投產計劃;不納入現役煤電裝機統計范圍。
七、統籌節能環保改造工作
統籌推進現役煤電機組的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西部地區在62020年前完成具備條件機組的改造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繼續擴大改造范圍,提高全國煤電清潔高效發展水平。
八、進一步完善協調機制
依托現有的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完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牽頭,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重大問題,共同推進化解煤電過剩產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