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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3.15看醫療垃圾回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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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9-03-21 21:35

       3.15晚會上爆出醫療垃圾被無資質廠家違規加工成日用品及玩具,引起了社會的強烈關注,那么醫療垃圾是否可以回收、什么類型的可以回收、回收又有怎樣的要求呢?本文將對此進行分析。

  近日,在消費者權益日3.15晚會上爆出有醫療垃圾,多使用過的輸液袋、輸液瓶,被單位和個人轉讓給無資質廠家違規加工成日用品及玩具,引起了社會的強烈關注,相關部門也加大了檢查力度,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置。眾所周知,每天醫療機構都會產生大量的使用過的輸液袋、輸液瓶,那么這些使用過的塑料輸液袋、輸液瓶是否可以回收,什么類型的可以回收,回收又有怎樣的要求呢?

  事實上,早在2017年9月國衛辦就發布過相關文件來界定醫療垃圾的回收規則,在《關于在醫療機構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通知》中把醫療機構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屬性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類,其中未經患者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輸液瓶(袋),塑料類包裝袋、包裝盒、包裝箱,紙張,紙質外包裝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處理后廢棄的病床、輪椅、輸液架等屬于可回收物。因此未經患者血液、體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輸液瓶(袋)是可以進行回收利用的,但是在傳染病區使用,或者用于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離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輸液瓶(袋);輸液涉及使用細胞毒性藥物(如腫瘤化療藥物等)的輸液瓶(袋)以及輸液涉及使用麻醉類藥品、精神類藥品、易制毒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輸液瓶(袋)即便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納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而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那么這些可以回收利用的使用后輸液瓶(袋)又有哪些要求呢?文件中規定,對于未被患者血液、體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輸液瓶(袋),應當在其與輸液管連接處去除輸液管后單獨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輸液管、針頭等應當嚴格按照醫療廢物處理,嚴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而殘留少量經稀釋的普通藥液的輸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處理。

  而對于可回收物的投放及處置要求,文件也對醫療單位做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可回收物的種類和產生量,設置專門容器和臨時存儲空問,定點投放和暫存,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做到標識明顯;同時應當統一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可回收物,與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做好交接、登記和統計工作,實現可回收物的可追溯。而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向再生資源利用單位提供輸液瓶(袋)類可回收物時,應當說明來源并做好交接登記,確保可追溯。再生資源利用單位利用這類可回收物時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不應危害人體健康

  由上文可以看出,符合條件的使用過的輸液袋是可以進行回收再利用的,但是,在循環利用的過程中一定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接受醫療垃圾后,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置,禁止轉讓及售賣,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循環利用,做到從源頭到終端的過程中都合規合法,而不是為一己私利轉讓給廠家違規生產,污染環境的同時也危害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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