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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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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8-11-08 09:51

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滬財教〔201628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上海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滬財教〔2016〕號26)及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市級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市財政局、市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級事業單位涉及的科技成果處置的相關事項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對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市財政局安排市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市級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按照現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市級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基本程序

第九條   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核銷等。

第十條   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市級事業單位處置貨幣資金、對外投資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市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賬面余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除上述(一)、(二)項規定外的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市級事業單位處置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市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填報《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或鑒證國有資產的,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或鑒證,并根據規定填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市級事業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完整性、真實性等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市財政局審批。市財政局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并辦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或核準手續。

(四)公開處置。市級事業單位對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級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按照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或核準手續—公開處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二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無償調撥(劃轉)主要包括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國有獨資企業之間國有資產的無償轉移。

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撥的資產;

(四)其他經批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四條   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同一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按規定限額審批。

(二)跨部門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劃出方和接收方協調一致(附意向性協議),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審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調撥(劃轉)的有關文件。

(三)跨級次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跨級次無償調撥(劃轉)的,應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市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審批;市級事業單位接受跨級次無償調撥(劃轉)的國有資產,應將接收資產的有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   市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文件;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對外捐贈是指市級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十七條   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四)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五)主管部門、市級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六)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捐贈雙方憑上述捐贈收據或捐贈確認清單或證明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九條   市級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嚴格控制在未經歷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前,直接采用協議方式進行的交易。

第二十二條   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權限報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重新對該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或核準后交易。

第二十三條   市級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文件;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五)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資產評估報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七)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置換是指市級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五條   市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雙方單位擬置換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報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五)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六)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七)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八)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二十六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申請文件;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資產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工程決算副本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產評估報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或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等文件;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市級事業單位資產報廢,以按規定權限報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資產報廢處置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原則上應當通過拍賣、詢價等市場競價的方式公開處置報廢資產,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重新對該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或核準后交易。

第二十九條   市級事業單位的報廢資產應當通過統一的管理平臺,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回收機構進行公開處理。

第三十條   報損是指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損申請文件;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專項鑒證報告;

(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六)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和相應的賠償收入收繳憑證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對外投資核銷是指因政策因素或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被投資單位破產清算,有確鑿證據表明需核銷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級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核銷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核銷申請文件;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股東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文件;

(四)被投資單位歇業的相關文件及財產變價分配方案;

(五)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被投資單位上年度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級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上海市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后認定為損失;

(五)逾期三年以上,提供相關的催收記錄,債務人無法清償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專項鑒證報告;

(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八)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級事業單位經批準核銷的不良債權、對外投資等損失,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相關資料、憑證應當專項登記,并繼續進行清理和追索。

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和核銷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核銷對外投資收入等。

第三十八條   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和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市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填報資產處置收入情況。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市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和核銷收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和核銷,屬于市級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和核銷收入,扣除本金、評估費和稅金等相關費用后,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市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二)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和核銷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市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2.收入形式為實物、無形資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市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三)利用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和核銷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條   市財政局對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四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和市級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第四十四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并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市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級事業單位,以及市級事業單位所辦的企業,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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